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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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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评:发挥组织作用,确保农村地区疫情平稳过峰******

  农村、社区是疫情防控的一道重要关口,是保障群众健康的“最后一公里 ”。日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2023年春节日益临近,人员流动加大,返乡人员增多,由此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随之加大,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时候。对广大农村地区来说,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科学有效应对疫情和全方位全链条做好健康服务工作的强大合力,尤为重要,也格外紧迫。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高效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推进农村地区疫情平稳压峰过峰,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组织力量,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

  在基层疫情防控体系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处于关键位置。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拥有整合资源的优势,发挥着战斗堡垒作用;另一方面,包括村组干部、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农村党员等在内的党员干部冲在一线,与群众离得最近,是防控工作中担当作为的重要力量。关键时刻显担当。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和健康服务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仅要真正成为群众信得过、靠得住的“主心骨”,更要在守土有责、统筹协调中能打硬仗。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唯有迅速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积极应对政策调整后农村地区可能出现的风险,才能确保农村地区平稳过峰。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并不是简单地向下“压担子”,而是依托于“上下联通”的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这就要求“五级书记”像抓脱贫攻坚一样抓农村地区的疫情防控,落实省负总责、市抓调度、县乡村抓落实的要求,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尤其是乡镇、村这一级,要重点在落实落细上下功夫,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健康教育、疫苗接种、重点人群健康调查监测、感染者居家治疗照护、购药送药等服务保障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级级做好工作,才能为农村地区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

  应该看到,我国农村地域广、人口多、人均医疗资源相对不足。抓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必须抓紧补齐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短板。针对农村重点人群,实行建档立卡、精准筛查,建立重点人群包人包户联系人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动态监测跟踪其健康状况。针对医疗物资需求,加强供需对接,加快药品配送,优先保障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药品、防疫物资配备充足。用好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把各类组织和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坚决打赢农村地区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疫情终将过去,曙光就在前头。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既重要又紧迫,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尽快妥善解决。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共同维护好农村地区健康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让我们共同度过一个健康、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仲田)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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