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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彩2023-01-31 16:05

小小绣针 绘就彝乡致富增收的“锦绣图”******

  本报记者王长山、林碧锋、王安浩维

  蓝天白云下,喂着鸡、带着娃、绣着花、养着家,用手中的一针一线,绣你心中的诗和远方……在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家女子世代传承着指尖上的艺术——彝绣,把精美的马缨花、山茶花、羊角纹等元素绣在服饰上,让美丽在生活中绽放。近年来,当地做足“指尖文章”,多措并举推动彝绣“绣品变产品、秀场变市场、绣片变名片”三大转变,成为群众增收、推动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渠道。5.7万名绣娘、530多户彝绣经营户、2亿多元产值……广大群众用一针一线绣出幸福图景。

  亮艺术

  鲜花绽放,歌声嘹亮。永仁县莲池乡查利么村村民李如秀和姑娘们身着彝族传统服饰,载歌载舞迎接远道而来的客人。这个660多人的彝族小村庄户户搞刺绣,衣服上的美丽图案源自指尖……60多岁的李如秀提起彝绣就打开话匣子。

  彝族刺绣历史悠久,凝聚了彝族的历史文化,主要以黑、青等色为底,配以黄、红、绿等色,具有技法粗狂、色彩浓烈的特点,是彝族民间艺术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当地人说,彝族姑娘“会拿针就会绣花”,刺绣是她们相伴一生的技艺。

  在永仁县中和镇直苴村,每年农历正月十五,村民们换上新衣,来到中心广场,参加盛大的“赛装”。这一习俗传承1300多年,被誉为古老的“乡村T台秀”。“日月星辰、花鸟虫鱼等常会出现在刺绣作品中,并穿在身上。”李如秀说,我们都会彝绣,每人都拥有好几套美丽的衣服。

  小时候,父母背着她去赛装,母亲刺绣时在一旁看,8岁学会刺绣,12岁绣衣服穿……和其他村民一样,彝绣已成为李如秀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熟练掌握8种绣法的她参加过50多次赛装节。

  2004年,李如秀当选永仁县刺绣协会会长,忙着传承保护、宣传推介、培养挖掘人才。2020年以来,许多村民跟着李如秀学刺绣,她的女儿余坤瑶大学毕业后,在县城开了彝绣工作室,其作品融入现代时尚元素,深受年轻人青睐。

  为推动赛装节发展,帮助村民发展产业,当地政府采取培养绣娘、举办走秀活动、在京沪等大城市推广彝族服饰等措施,全县1.2万余人参与刺绣。2017年,永仁县城彝绣一条街对外开放,展销彝族刺绣,进行赛装节表演。

  如今,彝乡儿女的作品从偏远山沟走上了国际舞台。带有彝绣元素的服装曾精彩亮相纽约时装周秀场。李如秀2022年从县文化馆退休,但她觉得传承彝绣工作不能停。

  “李如秀是彝绣产业中的代表人物,全州有绣娘5.7万人,许多绣娘靠彝绣增收。”楚雄州委常委、州委宣传部部长李汶娟说,全州有国家级彝绣传承人1人,省级彝绣传承人5人,州级彝绣传承人31人,获得彝绣专业技术职称434人,其中高级技师105人。

  未来,楚雄州计划在楚雄师范学院等学校设立彝绣专业,培养复合型彝绣人才。李汶娟说,推进刺绣技术职称评定,成立彝绣专家工作站,打造彝绣专家智库,力争到2025年培养引进5个以上国家级工艺大师,让指尖上的艺术发扬光大。

  推创新

  手艺传递美好;制作“摸得到温度”的民艺创意产品;跨界、创新……这是大姚县彝绣人樊志勇秉持的理念:传统技艺要传承,更要适应时代而创新发展。

  樊志勇自小在“人人都会刺绣”的环境中耳濡目染,她喜欢绘画和手工,大学学习产品设计,2007年毕业后回到家乡成立云南纳喜文化创意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品牌“纳苏”,以“公司+基地(协会)+绣女(会员)”模式直接带动126名绣娘、辐射带动300多名绣娘参与彝绣。2019年,樊志勇和大家携手完成长70米、高1.5米的“神州锦绣”彝绣长卷。

  这些年来,樊志勇致力于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的传习创新运用。许多国际知名企业都找樊志勇制作融入彝绣元素的商务礼品,“时尚”“跨界”成为她作品的新标签:绣有彝族纹样的笔记本,文化味十足;普通的T恤绣上网络流行语,包装盒是纸质档案盒,深受年轻人喜欢……截至2021年底,公司完成彝绣纹样的收集整理560例,深度开发50例。

  几年前,她发起“幸福指尖计划”:组织设计师,在既往数据的指导下,根据不同地域的文化特色做产品研发,从线上线下平台预售,再用订单培训绣娘,帮助她们获得收益,并且免费复训。

  公司组织刺绣、电商、营销培训累计覆盖近万人,从业者月收入从培训前的八九百元升至3000元左右。最近,公司参加一项创业大赛获得全省第一名。樊志勇说,希望以此让非遗传承,帮助绣娘手艺变现,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彝绣文化复兴。

  据介绍,彝绣产业文化支撑力不断增强。楚雄彝族服饰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彝族刺绣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直苴彝族女式服装获得国家专利,全州完成1056个绣娘数据库建设。李汶娟说,加强绣娘培训和订单争取,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为增加农村绣娘收入、优化乡村产业结构、推动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蓝天白云下,喂着鸡、带着娃、绣着花、养着家……手艺传递美好。”樊志勇始终坚持这样的理念。

  增收入

  “这套彝族盛装服饰,绣满马缨花,很漂亮。”回忆起多年前自己被打动的情景,张丽琼眼里依然放着光。2004年,州博物馆讲解员张丽琼被庆典上的彝绣服装震撼。此后,受从事彝族文化研究工作的丈夫影响,慢慢熟悉彝绣,在楚雄成立彝彩服饰工作室,开始彝绣之旅。

  张丽琼工作室“技艺高超”,州内各县市客户都来订服装,年产值40多万元。她也通过拜师学艺,提升自身刺绣技艺,学会多类裁剪工艺。2014年,她辞职开彝绣公司。目前,彝绣产品达8个系列150多种。

  现在,她把更多时间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彝绣产品传承和开发,抢救保护彝族服饰与收藏彝绣经典、研发彝族文化主题文创产品等工作。作品《彝家欢歌》展现了身着彝族服饰的群众踏歌起舞,反映欣欣向荣、五谷丰登、六畜兴旺的景象;清朝土司彝族百褶裙十分精致,绣法是把一根丝线分成32份,比头发丝还细……在彝彩服饰工作室里,她收藏的刺绣精品丰富多彩,观者连声赞叹。

  永仁县莲池乡村民李济雁5岁开始学刺绣,2020年成立永仁巧娘刺绣有限公司,有50多名绣娘,采用订单式生产,2022年产值80多万元,每位绣娘年收入超2万元;李晓丽经营着永仁华锦彝绣有限公司,她说,订单来自上海等地,产值150多万元……现在,越来越多群众投身彝绣产业。

  楚雄州彝族刺绣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集聚度不断提高。全州有彝绣协会(合作社)56个,彝绣经营户538户,其中年产值超500万元的企业12户。“已投入省州文化产业专项资金3000余万元,产业产值从2012年的0.2亿元增至2021年的2亿多元。”李汶娟说,多措并举推动彝绣绣品变产品,秀场变市场,绣片变名片,从“指尖艺术”转化为“指尖经济”。

  闯市场

  紧盯架子上的绣布,双手灵巧地走针……在南华县七彩彝绣文化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里,村民李国秀正专注刺绣。“小时候就会,平针、打籽针、乱针等针法都很熟练,来公司后,又学了很多。”已是车间主任的她带着70多名绣娘,赶制将销到沿海地区的绣品。

  “刺绣改变了我的生活。”李国秀说,每个月靠它收入6000多元,还能照顾家,绣品被很远地方的人喜爱,很自豪。

  被彝绣改变的还有公司董事长丁兰英:来自红土坡镇,受母亲影响学会彝绣,后在村子里开刺绣店,经营欠佳;便决定出村学习服装设计和加工,2006年她返乡重操旧业,2014年创办刺绣加工厂,2021年3月成立公司,旗下1个加工厂、8个扶贫车间,2000多名绣娘在家门口就业。

  更大的变化是产品远销福建等地,订单规模不断变大。如今,丁兰英已是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70多种彝绣针法。2020年,公司实现多元化产品开发,研发手提包、笔记本、披肩等300多个种类的1000多个产品,销往国内外,年生产性收入1500多万元。

  十多年前,东南大学与南华县确立定点帮扶结对关系。南华县民族刺绣产业与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专班组长曲栩说,学校自2017年开始帮扶南华彝绣产业,从产品设计、品牌营销、绣娘培训等方面倾力,挖掘产业潜力。

  东南大学联系引入公益基金12万元专项助力彝绣文化传承;累计投入彝绣技能培训资金82.5万元,累计培训绣娘千余人次;选派学校艺术学院师生为南华设计200多个彝绣产品,帮助建设南华彝绣文化网站、产品售卖网店,提升品牌形象。学校还投入250万元,援建南华彝绣馆,实施南华彝绣特色乡村营造项目。“东南大学师生帮设计的28种新产品,特别受欢迎。”丁兰英说,产品的色彩、图案都很时尚。现在,她的女儿陈海燕也成为县级彝绣非遗传承人,负责公司产品创新,设计的产品时尚、简洁。

  小小绣花针挑起大产业。楚雄州打造从生产端到市场端的彝绣特色文化产业链,专门组团到福建开展彝绣招商合作,“山海”牵手,助力彝绣企业“走出去”。打造产业孵化的“彝绣园”、公共品牌标识“彝绣识”和产业“彝绣标”,以及楚雄绣娘和纹样两个“彝绣库”;推出优惠贷款“彝绣贷”和旨在降低物流成本的“彝绣邮”,以及保证消费者买到纯手工制作的彝绣精品的“彝绣保”……李汶娟说,塑品牌,拓影响,做大沿海地区订单,拓展海外市场,靠双手绣出乡村振兴美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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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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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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