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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彩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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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

  ——第六届“问道玉渊潭”国际论坛综述

  由中国实学研究会、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党建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主题为“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第六届“问道玉渊潭”国际论坛在京召开。会议采取线上形式,来自全国高校马院和科研院所90余名专家和师生汇聚云端展开讨论。

  北京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李中奇在致辞中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要不断加大和国际学者的交流和合作,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的基础上,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坚守中华立场;从其他国家和文明中汲取养分,面向世界推进学术研究、增加影响力。

  中国实学研究会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部王杰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实学是中国哲学的重要流派,是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创新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共同支撑要素。论坛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共产党的创新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体现了强烈的使命担当和深邃的理论素养。

  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秘书长赵庆杰教授在致辞中指出,“两个结合”的最新论述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和弘扬者的历史定位,凸显了在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传承和发展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深厚资源、丰厚沃土的价值以及中国共产党通过理论创新、治国理政、建设国家推动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发展、提升中国人民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使命担当。

  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书记罗文东研究员指出, 马克思主义是增强文化自信的科学指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增强文化自信的丰厚资源。我国有大量优秀文化成果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怎样对待中国传统文化,这是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颜利指出,要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解决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如何培养人的问题,讲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精彩故事,创新发展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重视家国情怀与全球视野的培育。

  河北大学田海舰教授指出,要“马中西”相融通,摒弃“体用二原”的思维模式,处理好民族性与世界性、先进性与大众性、现实性与超越性、理论性与实践性、传承性与创新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有效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融入日常生活世界。

  山东大学吴文新教授指出,时代对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更深层次的融通提出了新要求。这是一个实践历史和理论逻辑并行且相互作用的过程。融通的基本方法是以“马魂中根西用”为原则,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综合创新,最终形成“中华社会主义”新文明形态。

  北京外国语大学田辰山教授指出,人类迄今为止主导走向的是一条精神异化与物质异化道路,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皆是优化共生体系的学说,二者结合必将开创人类第二次启蒙的文明新形态局面——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世界秩序。

  日本北九州大学邓红教授指出,南宋哲学家陆九渊将宇宙分为自然之大宇宙和人心之小宇宙,融通古今东西不变之理,认为人的价值在于道德自觉性,强调明本心的思想教育,主张明实理、做实事,提倡简易直截的实践学风。这启示我们,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建立在“仁爱”这个共有人性基础和道德精神依托之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邓国峰教授指出,要深刻认识到网络空间中呈现的话语渠道多元化与话语权力去中心化、安全治理精准化与渗透方式隐匿化、协同治理简易化与虚实叠加复杂化、风险隐患窗口化与脱离现实割裂化等特点,通过长效机制实现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

  衡水学院魏彦红教授指出,董仲舒“调均”思想的起点是一种经济调控政策,其意义在于社会制度的完善,更倾向于儒家价值观念的融合与渗透,对今天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过大以及社会各阶层的管理上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首都师范大学孔德立教授指出,中华民族之所以可以以共同体的形式存在,是因为中华民族有共同的文化基础与认同。这种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共同体意识是近代以西方民族与文化为参照,以汉族为主体,凝聚其他少数民族而逐渐形成的。

  华侨大学薛秀军教授指出,在与欧洲现代文明的碰撞和交融中,中华文明逐步孕育和生成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文明与现代文明的现实整合,必须以既源于现代化又能对现代化进行“原创性”批判的马克思主义为中介。要以大历史视野分析和把握中华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对话互动。

  北京科技大学李艳艳教授指出,文明问题涉及民族、国家的认同,同时又是超越民族、国家等传统认同对象的崭新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继承了现代性的基本精神,超越了以牺牲人自身的发展为代价来服务于资本增殖的现代文明模式,采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崭新现代文明道路。

  北京大学杨柳新副教授指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意味着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兴起——既超越了当今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又继承了中华传统德性政治文明的精华。马克思主义为新政治文明提供了思想指引和道德批判价值准则,中华传统提供了绵延数千年的“活”的德性政治文明根基。

  沈阳师范大学刘润教授指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开辟,证明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兼容性,超越了一直以来被西方奉为市场经济圭臬的个人本位价值观,打破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经济“价值中立”说,解构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西方宗教伦理和资本主义一元文化阐释,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了社会主义文明治理新路径。

  辽宁理工大学魏新河教授指出,中国式现代化遵循现代化理论中关于以工业化、市场化、经济全球化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普遍规律。人民经济是以人民为主体,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服务的经济理论和经济运行模式,其根本目标是人民群众幸福最大化,代替资本增殖和利润最大化。

  衡水学院曹迎春教授指出,传统文化中的乐观精神、忧患意识、担当精神、创新精神等,汇入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并成为其核心内涵。其中,董仲舒思想便是一支重要的精神支流。

  北京理工大学陈洪玲教授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把握正确的斗争方向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秉持坚定的斗争原则巩固党内团结,运用灵活的斗争策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为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提供了重要保证。

  北京大学王久高研究员指出,实现中国革命红色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两创”,应准确理解历史文化的精神、精髓;要有问题意识,着眼于时代和社会需要,赋予新的内涵和形式;具备可供转化和创新的丰富的土壤和环境;广大人民群众是实现“两创”的活水源泉。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任国征研究员指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要深入挖掘、系统分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及当代价值,构建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话语权。

  北京工商大学赵春丽教授指出,党的“自我革命”话语是不断对自身发展状况进行净化、完善、革新和提高的话语的集中表达。它反映了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长期持续获得普遍的政治认同和获得人民拥护的功能,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共产党的国际形象与国际话语权问题。

  武汉理工大学雷江梅教授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人类轴心文化之一,既以博大精深的内涵意蕴为人类文明新形态提供文化滋养,又以旺盛的生命力和深厚的文化内涵培育着中华儿女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丰富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内涵。

  北京工商大学田建华副教授指出,用科学性、批判性、时代性原则来审视区域传统文化,继续深入挖掘区域文化基因中的优秀文化特质,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文化发展高质量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赢,让区域文化实践助力民族复兴。

  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姚洪越副教授最后总结指出,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主体,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焕发生机活力的主体;马克思主义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转化发展、时代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基础和资源,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更好发展。(供稿:姚洪越、朱康有)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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